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号
权利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16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10130号
郭小维
广厦怡庭南区18幢75号507、阁楼
(2022)浙0212执恢77号之一
公告单位: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6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