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19)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117722号
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
灵桥路537号(1-12)、狮子街74号(1-13)
2
浙(2019)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117781号
公告单位: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6月22日